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正)》,其中对号码标记领域的侵权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根据新司法解释,恶意标记他人电话号码为骚扰电话或诈骗电话,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了三种构成侵权的情形:一是明知号码属于正常使用仍进行虚假标记的;二是利用号码标记工具实施商业诋毁的;三是多次重复标记同一号码且拒不配合申诉处理的。对于赔偿标准,法院可根据侵权情节和后果,判决五百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号码标记平台的审查义务。平台在收到用户的号码申诉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核实处理,导致损害扩大的,需对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用户在进行号码标记查询时发现误标,应及时提交号码申诉,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界人士表示,该司法解释填补了号码标记领域民事侵权的法律空白,既保护了用户的正常通信权益,也为号码标记服务的合规发展划定了边界。号查查平台法务负责人表示,平台已组织团队学习新规定,将进一步优化号码申诉和标记清除流程,确保各项服务符合法律要求。